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划定》(以下简称“划定”)。《划定》删除了包罗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暂时条款。
《划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划定》原文(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宣布,凭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宣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划定〉的决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长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运动,保障公民生命产业宁静和公共宁静,促进新能源汽车工业连续康健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等执法法例,制定本划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物的运动,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界说》国家尺度(GB/T3730.1-2001)第2.1款所划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罗整车整备质量凌驾400千克的三轮车辆。本划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接纳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罗插电式混淆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卖力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的准入和监视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的日常监视治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治理相关事情。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切合国家有关执法、行政法例、规章和汽车工业生长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门路灵活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根据国家有关投资治理划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物种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投资治理划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物所必须的生产能力、产物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物宁静保障能力,切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团体,在企业团体统一计划、统一治理、负担相应羁系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罗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团体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切合相同种别的通例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治理规则。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门路灵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物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物,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物,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切合国家有关执法、行政法例、规章。(二)切合《新能源汽车产物专项磨练项目及依据尺度》(见附件3),以及相同种别的通例汽车产物相关尺度。(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及格。
(四)切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定的宁静技术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凭据新能源汽车工业生长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尺度制修订情况,实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物专项磨练项目及依据尺度》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宣布。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质料:(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质料。(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凭据国家有关投资治理划定管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物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质料:(一)新能源汽车产物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物检测陈诉。(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质料齐全、切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议。20个事情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事情日,并应当将延恒久限的理由见告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物准入申请举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罗现场审查、资料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盘算在本划定第十条划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根据相同种别的通例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治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划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物检测事情,不得擅自变换检测要求。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通告》公布。
不切合本划定所划定的条件、尺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通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通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物。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增强治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物出厂及格证,确保出厂及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物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设新能源汽车产物售后服务答应制度。售后服务答应应当包罗新能源汽车产物质量保证答应、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历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接纳,泛起产物质量、宁静、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置惩罚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设新能源汽车产物运行宁静状态监测平台,根据与新能源汽车产物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物的运行宁静状态举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物运行宁静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窜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物运行宁静状态无关的信息。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物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物建设档案,跟踪记载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治理,跟踪记载动力电池接纳使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物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举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陈诉(见附件6)。年度陈诉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物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物种别或者动力系统(包罗插电式混淆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通告》的新能源汽车产物差别的,或者增加、变换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划定第八条所列的质料,原则上应当举行现场审查。取得插电式混淆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物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种别的纯电动汽车产物准入的,只举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连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划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物宁静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物存在宁静、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刻停止相关产物的生产、销售,接纳措施举行整改,并实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陈诉。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举行监视检查,检查方式包罗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举行监视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治理存在重大宁静隐患、产物不切合宁静技术尺度,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实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陈诉。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物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举行核查。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质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宁静、人身康健、生命产业宁静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运动,并责令立刻纠正。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物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打消、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物准入。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物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物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打消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物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有关划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划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规则》(工工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划定施行前宣布的有关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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